律师本色_第18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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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3节 (第3/4页)

真的不清楚两个罪名之间的区别,方轶不介意趁这次机会给他普普法。

    ??“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好区分,但是两个罪名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我个人认为,区分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关键在于你是否从虚假诉讼中直接获取利益。”方轶道。

    ??“这……怎么解释?”赵云疑惑的看向方轶。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所保护的客体都是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行为人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是两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可以是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等),也可以是其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受当事人亲属指使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广)。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通常来说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一定会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是受诉讼一方当事人指使的另一方当事人。

    ??而‘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所谓‘帮助’,主要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出谋划策,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过程中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

    ??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的方式,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帮助其伪造证据的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实施指使对方作伪证或者帮助对方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指使他人作伪证中的“他人”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重合的情形。

    ??根据《刑法》关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规定,该罪的行为人只能是帮助当事人实现非法利益的人,而不能是为自己直接从案件的裁判结果中获利而实施行为的人。

    ??当然,请人帮忙伪造证据,给与对方一定的报酬或者其他利益,这种情况不能算是从案件中直接获利,而是帮助当事人获取利益,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

    ??回到你的案子,刚才你也说了,正常情况下你的债权很难实现,但是为了实现债权,并且多分配债权,你与魏三儿合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参与了房屋拍卖价值的分配。

    ??因此,你在虚假诉讼中是利益追求者。而魏三儿在诉讼中不能直接获得利益,而是为了配合你实现债权伪造的证据。

    ??所以我认为,你属于非法利益的追求者和获得者,符合妨害作证罪的主体特征,而魏三儿只是帮助你实现债权,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特征。”方轶说完看向赵云。

    ??“那……那你说的客体呢?”赵云一脸似懂非懂、将信将疑的表情,心凉了半截。

    ??“二、犯罪客观不同

    ??妨害作证罪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阻止证人作证;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证据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帮助行为可以是合伙一起伪造,也可以是单独一人伪造,然后再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有时是指使他人作虚伪证言;有时是指使他人伪造虚假证据和提供给法院,并提供虚假的证言。因此,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与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往往会同时发生,二者都属于《刑法》规定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方式。

    ??而在虚假诉讼过程中,帮助伪造证据罪,其客观表现是受指使帮助当事人伪造其他人的虚假证言等证据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你指使魏三儿伪造欠条并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都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特征。

    ??与此同时,你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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