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第465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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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5节 (第2/4页)

在巩达对门二零二室居住的三十多岁的邓春吉,恰巧外出回来,刚走到自家门口准备掏钥匙开门,结果被当场炸死,另有两位邻居受轻微伤,多名居民家中的窗子、墙体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该栋楼房构成局部危房。

    ??爆炸的坠落物造成附近停放的众多车辆损坏,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爆炸发生后,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随后医生将巩达等人送往医院救治。几个月后,检察院以被告人巩达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巩达的父母虽然觉得儿子窝囊,但毕竟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如今面临被判刑,便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宋辉,委托他办理该案。

    ??经庭审,中院认为,被告人巩达为求自杀在家中释放天然气,致使天然气发生爆炸,给周围邻里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巩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巩达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宋辉继续为其提供辩护,提出巩达属间接故意犯罪,平时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积极赔偿,建议对巩达从宽处罚。

    ??省高院二审后认为,被告人巩达为求自杀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释放天然气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无辜群众死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合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等情况,参考二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爆炸原因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系天然气爆炸,且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巩达割断软管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与最终引发爆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巩达的父母听说儿子被判死刑,再次找到宋辉,哭天抹泪的让宋辉再试试,宋辉只好接下这案子。

    ??第1018章 匪夷所思

    ??“这就是案发经过。大家有什么需要问的吗?”宋辉看向众人。他手下的实习律师已经将案件的主要信息写在了白板上,供众人查看。

    ??“宋律师,您的意思是被告人巩达点燃天然气企图自杀,结果站在爆炸中心的被告人没死,却炸死了屋外楼道里的人,是这样吗?”曹永正好奇的问道。

    ??“对,就是这个意思。事实也确实如此。”宋辉点头。

    ??“为什么会这样?是不是搞错了。”曹永正觉得这事有点匪夷所思。

    ??不仅是他,屋内的其他人也觉得不可思议,在一个正常人的认知里,这是不科学的。为什么站在爆炸中心的人活着,而门外的人却被炸死了?

    ??“还有,为什么会炸穿卧室的楼板?不应该炸穿厨房的楼板吗?毕竟爆炸的中心在厨房,不在卧室,是不是其中另有隐情?”云乔问道。

    ??“是呀,宋律师,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庭审时有没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李明博也跟着问道。他觉得这是一个点,说不定能挖出东西来。

    ??“这个问题当时开庭时检察员请了专家出庭解释。

    ??根据专家的解释,天然气爆炸确有距离爆炸点较远的位置受损反而更严重的特点,引发爆炸的起火点处往往爆炸并不剧烈,冲击波经过传导可在较远处形成更剧烈的爆炸,据说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都存在这种现象,但形成此现象的具体原理尚待研究,专家也不明白。

    ??据专家解释,虽然爆炸发生在厨房但在卧室及室外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符合天然气爆炸的特点。

    ??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论证可认定三零一室和二零一室先后发生的两次爆炸均由被告人巩达释放的天然气引发。

    ??我在网上查了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故意释放天然气引发爆炸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所以没有多少可以借鉴的经验。”宋辉解释道。

    ??“这个问题确实太专业了,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所以只能听专家的。毕竟这类案件不常见。”孟广达说完,转头看向方轶:“方律师,您怎么看。”

    ??“嗯,我觉得咱们也不用纠结这个问题,毕竟咱们不是天然气方面的专家。还有其他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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