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第46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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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7节 (第3/4页)

于如何区分遗弃罪和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

    ??但是,对于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

    ??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进行区分似乎不难,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所以一定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目前来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遗弃重病婴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由于何种动机实施的遗弃行为。

    ??比如,父母将重病婴儿弃于医院或者民政局门口,附上婴儿病历或者介绍病情的字条,这明显是希望婴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救治,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相反,父母将重病婴儿扔到车辆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者荒郊野外,明显表明其主观上不期望婴儿获救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因此,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婴儿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方面,考察遗弃的客观要件。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最重要区别在于‘遗弃’行为是否会使被遗弃者面临生命被剥夺的紧迫危险。

    ??实践中,遗弃既可以采取积极的行为实施,也可以消极不作为实施,如果构成遗弃罪,本质上必须是对作为义务的违反。

    ??比如,父母将新生婴儿弃于超市入口、车站站台、集市路边等地,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来的可能性较大,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遗弃罪;相反,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不能获救或获救希望渺茫地点的,此种‘遗弃’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

    ??第三个方面,考察被告人的案后表现。

    ??发现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胁后,行为人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无致死被遗弃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比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者发现无人注意,又将孩子带到银行或者办事大厅内遗弃,虽属二次遗弃,但其变更遗弃地点,是希望幼儿能够得到他人关注、救助,关心幼儿性命安全,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遗弃。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办过的一个故意杀人案……”说到此处,孟广达停住了,摸出一根烟点燃,深深的吸了一口,眼神复杂起来。

    ??第1022章 这种误会挺好!

    ??“当年,我曾办过一个案子,被害人是个三岁多的盲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他父亲将他带到河边后偷偷跑开了,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而在他坠河之时,他父亲就站在不远处的岸边看着……

    ??被告人告诉我,当时他看到孩子在河水中挣扎,听到孩子喊‘爸爸,救命!’,心碎的跟玻璃渣子似的。

    ??他把嘴唇咬掉了一块肉,眼泪流成了河,但是他仍然没有动,他已经借了所有能借的钱,实在没办法了。”孟广达深吸一口香烟,然后用力将香烟撵灭在玻璃烟灰缸内,整理了下情绪。

    ??“从法律上讲,他主观上应当预见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但其却不管不顾,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甚至追求盲童死亡的故意,那个案子最后法院就是以故意杀人罪判的。

    ??综上,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实施遗弃行为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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